一系列政策信号显示,完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机制正成为金融监管的重点,也成为金融防风险的重要抓手。这是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推动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未来一系列监管政策的指向。
从金融机构已暴露的风险来看,内控机制失灵、公司治理薄弱是重要原因。比如,今年以来公布的几起银行业大案要案显示,涉案机构普遍存在公司治理薄弱问题,“一把手”未得到有效监督,“内部人”监守自盗,风控体系形同虚设,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在保险业,去年监管部门首次开展覆盖全行业的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现场评估,旨在全面摸清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现状和底数。其间,监管部门多次下发监管函,要求保险公司根据公司治理问题进行整改,问题主要集中在公司章程与“三会一层”运作、内控与合规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以及股东股权等方面。
监管部门在加大排查和处置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风险力度的同时,也在不断补齐制度短板。2018年伊始,监管部门将公司治理不健全作为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八大领域”之首,并将整治重点放在规范股东行为、加强股权管理、推动“三会一层”依法合规运作等。
种种迹象显示,金融监管部门在打好防范化解风险攻坚战时,将公司治理作为切入点,夯实微观主体风控建设的主体责任。其中,股权管理是公司治理的重中之重。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先后出台《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按照股东持股数量多寡和对金融机构影响大小细化股东分类和资质要求,并在股权结构、资金来源及实际控制人等方面提出穿透式监管的规定。
可以预期,围绕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和监督,监管部门将持续保持从严监管态势,从股权管理、“三会一层”运作等方面着手,制度建设与从严监管并举,引导金融机构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方面,业内预计,金控公司监管办法可能近期出台,将进一步强化金控公司股权管理,防范“全牌照”监管套利;独董制度中的“花瓶独董”、“独董不独”等也有待政策引导,以进一步明确权责,加强监督。同时,如何进一步加强董事会建设、明确监事会法定地位、规范高管层履职、加快建立业绩考核机制、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也将是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内容。
除加强外部约束外,健全公司治理机制也要靠内部自律,尤其是“先天不足”的中小银行和保险公司,强化风险内控机制建设应作为首要任务。比如,股东是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基础,应通过减持、增资扩股、扩大开放等方式,引进有利于金融机构长远发展和稳健经营的战略性股东,同时分离所有权与经营权,严格限制控制类股东直接向金融机构委派经营管理者。在股权管理方面,要落实穿透原则,严防滥用股东权利、违规代持、违规开展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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